《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逝去”之后

2016年11月23日 第36期        作者:尹秦         2016-12-23       

近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颁布《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6年1月1日实施至今的,我国唯一针对酒类行业流通与生产领域的专门法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被废止。

此事将对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在记者的采访调查中,部分经销商表示,《办法》的停用并不意味着酒类流通的监管会出现空白,酒类流通将依据现行法规和标准,依法经营。


《办法》回顾

据了解,《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系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于2005年10月19日在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出台后的十多年来,为酒类流通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支持。《办法》共分为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录六章,并对酒类流通领域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贡献。例如,根据《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需要向首次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并且,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经商务部认可的酒类经营者自行制定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这些管理手段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销商在办理上述证件时消耗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对于大部分中小经销商而言,办齐全部许可证件手续复杂,降低了酒类商品的流通效率。

记者从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中了解到,今年,持续简政放权仍是政府部门推进服务改革优化的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明确指出,要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要在今年进一步取消50项以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此次废止的《办法》正是其中之一。


《办法》为何“退休”?

据记者了解,《办法》之所以被废止,是源于两方面的原因。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根据大部制改革精神,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机构关于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其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发生了变化。

就酒类产品监管而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是这样的: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食药总局负责监督管理。食药总局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对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首先,组织的调整带来了市场的脱节。据了解,此项改革并非各地整齐划一,部分省份的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已经基本完成整合,人员已经统一集中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而有些省份则尚处于沟通协调阶段,机构整合和人员调整尚未完成。《办法》在执行上出现脱节成为了其被废除的原因之一。

而另一个导致《办法》被废止的原因则是其大部分条款已经被现行的法律法规内容所涵盖,如规章第十八条要求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里已经明确;规章第十九条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要求则已包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


行业影响:推动流通领域监管升级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办法》的废止并不意味着酒类流通领域监管的缺位,新《食品安全法》以及酒类专用标准将对其进行很好的取代,致力于减少监管盲区,并对酒类流通领域的良性发展发挥更好的促进作用。

那么,《办法》的废除到底对白酒行业有怎样的影响呢?为此,记者采访了部分咨询机构、经销商以及中国白酒流通协会的业内人士。

卓鹏战略创始人、著名咨询专家田卓鹏认为,随着国内社会经济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酒类行业将迎来更具现代化高度和国际化广度的发展机遇。《办法》的废除让酒类得以从被特殊对待的食品走向普通食品,降低了酒类市场经营准入的门槛,进一步开放了零售行业。同时,新《食品安全法》也让酒类流通管理更有重点,这是从“管理办法”到“法”的升格,监管会更加的严格。

而在内蒙古包头蒙泉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田铠看来,《办法》的废除并不影响其经营。目前,他们仍在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这是检验酒品来源的重要凭证,能够从中追根溯源,从生产厂家到批发商,再到零售商都标记得清清楚楚。这能够为真酒验明正身,让假酒无处遁形。他表示,即使没有随附单,他们也有着自己的溯源措施。

另外,据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副会长刘员介绍,《办法》其实主要的作用有两个:随附单和备案登记制度。其中,随附单是为了保障产品的溯源,打击市场假冒伪劣产品;备案登记制度则是为了便于商务部管理酒企。《办法》废除后,新《食品安全法》就成了酒类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但是,光有法律是不够的,没有具体的法律细则和实施办法,食药监局是难以开展具体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酒类行业的持续发展还需要国家从立法、监管方面来加以有效地约束,同时,酒业内部的标准体系也需要完善,如此才能确保行业发展更加的理性规范,并不断提升酒业市场的运行质量。